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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定居

【深度解读】香港暂停“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2015-01-16  

 暂停“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常见问题加解析

 

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于何时暂停?

 

答:政府已公布由2015年1月15日起暂停“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直至另行通知。暂停计划并不影响入境处于暂停日前收到的申请,包括已获批准及仍在处理中的申请。

 

问:在暂停日前已递交的申请是否有影响?

 

答:申请递交日期是以入境处收到申请表当日计算。至于邮寄的申请,则以邮戳日期为准。暂停计划并不影响入境处于暂停日前收到的申请,包括已获准及仍在处理的申请。入境处会继续按原计划的规则审批有关申请。

 

问:在暂停日前已获批的申请是否有影响?

 

答:暂停计划不影响于暂停日前已获批准的申请,而有关申请仍受原计划的规则规管。


 

问:“过渡安排”是什么?

 

 

答:按照计划的现行规则,如申请人已作出不少于1000万港元的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而有关申请是在做出投资后的六个月内递交的,有关申请可获受理。根据上述规则及作为过渡性安排,假如申请所涉及的不少于1000万港元的投资是于暂停日前六个月内完成,而有关申请是在做出投资后的六个月内递交的,有关申请在暂停日之后仍会获受理。惟申请人须同时符合计划的其他资格准则,才可享此项安排。

 

除非已获“原则批准”,否则任何于暂停日以后,或于递交申请的六个月前所完成的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均不会被接纳为计划下的或许投资资产。

 

过渡安排的例子:

 

政府已公布由2015年1日15日(暂停日)起暂停「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计划)。暂停计划并不影响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于暂停日前收到的申请,包括已获批准(即原则上批准或正式批准)及仍在处理中的申请 。

 

按照计划的现行规则,如申请人已作出不少于1,000万港元的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而有关申请是在作出投资后的六个月内递交的,有关申请可获受理。根据上述规则及作为过渡性安排,假如申请所涉及的不少于1,000万港元的投资是于暂停日前六个月内完成,而有关申请是在作出投资后的六个月内递交的,有关申请在暂停日之后仍会获受理。惟申请人须同时符合计划的其他资格准则,才可享此项安排。

 

除非已获[原则上批准],否则任何于暂停日或以后,或于递交申请的六个月前所完成的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均不会被接纳为计划下的获许投资资产 。

 

例一:入境处于2015年4月30日收到申请,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显示申请人 于2014年12月15日一次过完成1,000万港元的投资。

 

由于申请人在暂停日前已投资不少于1,000万港元,而有关投资是在递交申请前的六个月内完成,因此有关申请符合「过渡安排」的规定,仍会获受理。而根据「过渡安排」的规定,如申请人于2015年6月15日或以前递交申请,则该申请仍会获受理。

 

 

例二:入境处于2015年4月30日收到申请,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显示申请人先后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0万港元投资(下称投资1)、2014年12月15日作出300万港元投资(下称投资2)及于2015年1月5日作出500万港元投资(下称投资3)。

 

由于申请人在暂停日前已投资合共1,000万港元,而有关三次投资均是在 递交申请前的六个月内完成,因此有关申请符合「过渡安排」的规定,仍会获受理。而根据「过渡安排」的规定,如申请人于2015年5月10日或以前递交申请,则该申请仍会获受理。

 

 

例三:入境处于2015年4月30日收到申请,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显示申请人于2015年1月 20日一次过完成1,000万港元的投资。

 

除 非 已获「原 则上批准」,否则任何于暂停日或以后所作出的投资,不论金额多少 ,均不会被接纳为计划下的获许投资资产。因此有关申请未能符合「过渡安排」的规定,将不获受理 。

 

 

例四:入境处于 2015年4月 30日收到申请,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显示申请人先后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0万港元投资(下称投资1)、2014年12 月15日作出300万港元投资(下称投资 2)及于 2015 年 1 月 5 日 作 出 500万 港 元 投 资 ( 下 称 投 资 3 ) 。

 

任何于递交申请的6个月前所完成的投资, 不论金额多少,均不会被接纳为计划下的获许投资资产。由于投资1并不是在递交申请前的 6个月内完成 ,而投资2及投资3合共800万港元的投资不足1,000万港 元,因此有关申请未能符合「过渡安排」的规定,将不获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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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律师: 梁英杰
    职      称: 中国注册律师
    梁英杰律师,广州暨南大学法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深圳亚美加因私出入境公司法律顾问。处理民商事法律案件、香港资本投资计划等比较有深入研究,本律师性格开朗、乐于助人,有独特的法律智眼,为有当时人排扰解难,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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