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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澳洲社会保障齐全

2013-06-28    

   澳大利亚是一个比较年轻的国家,只有200多年的历史,但却是世界上第二个建立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国家,有一整套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及法律规范,被誉为“社会福利先驱”的国家。 
      目前,澳大利亚已建成了一个相当完善的社会福利网,其覆盖面遍及全国各地。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帮助经济上有困难的人,如果他们因失业、年老、丧失工作能力、抚养小孩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工作,便可以得到一定的收入补助。有小孩的低、中收入家庭也可以得到额外的补助。概括说来,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基本制度主要有如下几种: 
1.养老金 
      目前,澳大利亚养老金体系是典型的“三支柱”模式: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养老金、雇主提供的职业年金和个人自愿性的养老金储蓄。三个支柱互相支持,为公民的晚年生活提供了多重保障。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自1908年颁布《残疾抚恤金和养老金条例》起就确立了养老金制度。 
根据该条例,凡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本地出生的和归化的英国臣民,只要个人年收入低于104澳元或家庭财产累计不到620澳元的,并且在澳大利亚连续居住满25年,就可以申请领取养老金。该条例同时还规定养老金领取者必须具有良好的人品,如申请人抛弃配偶或子女,则5年内不能领取养老金。从1939年到1978年,联邦政府对领取养老金申请人的居住年限和养老金支付额进行了多次重大调整。养老金随物价浮动,每两年调整一次。 
2.失业和疾病救济金 
      1944年,澳大利亚制定了失业和疾病救济金法。根据该法规定,凡男性在16至65岁,女性在16至60之间,在澳大利亚居住满1年者,即可申请领取失业和疾病救济金。但已享受养老金、残疾抚恤金或寡妇抚恤金者,不能同时领取失业救济金。同时,失业救济金申请者还必须具备工作能力,愿意并努力去做适合他的工作。疾病救济金主要支付给那些因生病或意外事故暂时失去工作能力的那些人。申请人必须提供医疗证明。无论是失业救济申请人还是疾病救济申请人都必须接受收入和财产情况调查。 
3.健康医疗保险 
      1975年7月1日,澳大利亚开始实施一种叫做“疾病银行”的健康保险方案,它属于全民规划,由政府在财政收入中统一拨款,无需私人掏钱。1976年“疾病银行”经过实践后,对有关条款作了修改。新的条款规定每名公民应交纳2.5%的所得税,以充实“疾病银行”的经费,但对低收入者及领取年退休金的人员可免征2.5%的所得税。1981年,该保险方案又作了修改,规定凡收入特别低下者、领取失业救济金等有关人员实施免费医疗服务。1984年2月,澳大利亚开始实行“国家医疗照顾制”全民医疗保险方案。根据该方案,所有在澳大利亚居住超过6个月的人(不包括外交官及其亲属)均可享受免费医疗服务。  
4.家庭津贴 
      澳大利亚家庭津贴于1976年开始实施。根据社会保障法修正案规定,凡抚养或监护一个或一个以上未满16周岁儿童的家庭,都可申请领取家庭津贴。对于有3个或3个以上的多子女者,则附加津贴,至子女6岁为止。凡申请领取家庭津贴者,必须是澳大利亚居民或已获准在澳大利亚定居者,同时还必须接受收入情况调查。根据昆士兰州的法律,目前一个孩子可以领取75澳元/每周的补助,直至孩子13岁为止。 
5.产妇津贴 
      1912年6月,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制定了专门的产妇津贴法,并于同年10月开始生效。根据该法规定,凡已婚或未婚母亲每生育一个孩子都可以得到相应的津贴。产妇津贴领取者无需接受收入和财产情况调查,但必须是澳大利亚居民或准备在澳大利亚长期定居的外国居民。该法实施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它迫使澳大利亚自由党改变了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态度。1934年制定的财政救济法对原有的产妇津贴法作了修改,生育的孩子越多,得到的津贴也更多。 
6.残疾人抚恤金 
      澳大利亚于1910年12月15日开始实行这一福利制度。根据当时的残疾抚恤金条例,凡年满16周岁,由于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导致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并且在澳大利亚连续居住满5年的居民或者永远失明的人,都可以申请领取残疾人抚恤金。1947年的社会保障法还进一步规定了残疾抚恤金领取人如单方面照料不满16周岁的孩子,还可领取儿童津贴。1991年新的社会保障法规定,凡领取残疾抚恤金者,同时还可得到房租、护理等补助。 
7.残疾儿童津贴 
      1917年澳大利亚联邦制定并实施残疾儿童救济法。根据该规定,凡身体残疾、智力缺陷或精神失常的16岁以下儿童,其父母或监护人可以申请获得此项津贴。旨在帮助解决抚恤严重残疾儿童所需要的额外费用。申请该津贴无需收入情况调查,但要有居住证明。 
8.寡妇抚恤金 
      1942年,澳大利亚制定了寡妇抚恤金法。根据该法规定,凡年满50周岁以上的离婚妇女,被丈夫遗弃至少达半年以上的妻子或丈夫被监禁达半年以上的妇女,在澳大利亚连续居住满5年的,都有资格申请领取寡妇抚恤金,领取者须接受财产和收入调查。1952年寡妇抚恤金修正案将申请者居住的年限由5年减为1年。1968年修正案又恢复了5年的居住期限。自1967年开始,联邦政府授权各州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从此以后,寡妇救济金由联邦和州政府共同承担。 
     除上述社会保障基本制度外,澳大利亚还有孤儿抚恤金、居丧津贴、退役军人抚恤金、流动津贴、特别津贴、住房方面的社会福利等。 
     由此可见,澳大利亚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广,项目较为齐全。不过,现在澳大利亚也面临着考验。随着经济危机的影响,社会老龄化日趋严重,高福利制度正面临着巨大的考验。  


参考消息来源于: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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